2月15日,《中國消費者報》從安徽省市場監(jiān)管局獲悉,該局近期查辦了一起涉嫌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規(guī)定的案件,涉案企業(yè)鳳陽縣益民供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益民供水公司)被處以160余萬元罰款。
據(jù)悉,益民供水公司濫用其在鳳陽縣府城鎮(zhèn)、臨淮鎮(zhèn)、門臺經濟開發(fā)區(qū)、板橋鎮(zhèn)(鳳寧產業(yè)園以西)區(qū)域內公共供水服務的支配地位,在提供供水服務過程中,實施了限定交易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排除、限制了市場競爭,損害了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2015年1月1日,益民供水公司印發(fā)《鳳陽縣供水公司關于二次供水設備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鳳供水字〔2 015〕03號),規(guī)定未經該公司審查同意的廠家和設備,均不能在當事人供水范圍內的新建、改建工程項目中使用;該公司制定的《鳳陽縣供水公司供水工程驗收細則》,要求竣工驗收的新建、改建、擴建給水工程中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必須符合《鳳陽縣供水公司關于二次供水設備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方能驗收合格對接市政管網。
2015年8月20日,益民供水公司在前期考察和內部邀標的基礎上,經公司經理辦公擴大會議研究,審查同意上海凱泉泵業(yè)等五家公司為二次供水設備入圍供應商;2017年1月1日,益民供水公司向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發(fā)布了《二次供水成套設備入圍供應商名錄及設備品牌要求》,再次確認上述五家公司為審查同意的二次供水設備供應商。
2017年12月15日、2018年3月15日、2018年6月28日,益民供水公司分別向原鳳陽縣重點局發(fā)函,要求原鳳陽縣重點局在3個安置小區(qū)工程招標中,二次供水設備必須從益民供水公司審查同意的五家供應商中選擇。原鳳陽縣重點局為了保證安置小區(qū)供水工程順利通過驗收,購買使用了其指定的二次供水相關設備。
2018年12月,鳳陽三巽置業(yè)有限公司和鳳陽中粱萬筑置業(yè)有限公司分別開發(fā)的三巽壹號院和中粱和園兩項目供水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益民供水公司要求二次供水設備必須從益民供水公司處購買安裝,否則不予供水,施工單位被迫遵從。
2018年上半年,益民供水公司確定寧波迪水來等三家公司為其水表供應商,由此三家購進智能(遠傳)水表再行銷售安裝。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和有關單位委托其他施工單位建設的供水工程,必須從益民供水公司處采購安裝智能(遠傳)水表,否則不予竣工驗收。
2018年12月,安徽濠粱生態(tài)建設有限公司在三巽壹號院和中粱和園兩項目供水工程施工過程中,被迫按照益民供水公司要求,從該公司處購買并安裝智能(遠傳)水表。
2020年8月,原鳳陽縣重點局建設的安置小區(qū)項目在供水工程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中建四局六公司自行采購安裝了機械水表,益民供水公司以必須使用智能(遠傳)表為由,不予驗收通過,要求施工單位將已完成安裝的機械水表拆除,由益民供水公司重新安裝其智能(遠傳)水表,相關費用由小區(qū)業(yè)主承擔。
此外,益民供水公司實施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向臨時用水戶收取押金。臨時用水戶向其申請供水時,依據(jù)該公司制定的《供水公司入戶辦理流程》《供水公司用戶申請辦理登記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除正常辦理入戶手續(xù)外,必須向其繳納臨時用水押金,繳納標準按照水表口徑大小,收取2000-60000元不等。
安徽省市場監(jiān)管局認為,益民供水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和“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規(guī)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同時作出了以下行政處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退還臨時戶押金58.17萬元、掛表押金20萬元,合計78.17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020年度銷售額4%的罰款,即沒收違法所得141.42萬元,罰款162.77萬元。(陶維)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